上海大学博士生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

创建时间:  2019-04-24     浏览次数: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科学选拔机制,扩大导师、招生院(系)在人才选拔中的自主权。注重考查申请人的培养潜力与学术创新能力,同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我校自2018年始,部分学科专业实施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

一、适用范围

“申请-考核”制,是根据我校招生院(系)的申请,在部分院系实行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考生根据招生院(系)要求,须提交用以证明其学习能力、知识结构和科研潜质的申请材料,我校相应院(系)组织专家对其材料进行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参加招生院(系)“综合考核”。

二、组织管理

1.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领导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2. 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

3. 学校招生院(系)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成立申请资格审核小组、综合考核专家组等负责本招生院(系)的博士招生工作。

4. 申请资格小组成员由招生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派,负责申请者申请资格条件的审核。

5. 综合考核专家组可以按照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组织,应包括至少5名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外语交流能力强的申请专业所在学科的教授或副教授,专家组负责人由院系招生工作指导小组指定。

6. 各院系根据学校制定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院(系)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包括院系“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含选拔标准、材料审查办法、综合考核及录取办法等)、申请资格审核小组和综合考核专家组成员情况,报送研究生院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此项工作。

三、申请条件

凡申请参加“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必须满足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并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及其它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对科学研究具有浓厚兴趣,并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科研成果突出;(招生院(系)可以自定学术要求)

3.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折合百分制60分),托福(TOEFL)、雅思(IELTS)、GMAT、GRE和其他语种可参照此标准;(招生院(系)可以自定外语要求)

4.报考就业方式一般应为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即入学前须将考生本人全部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申请;

5.实施“申请—考核”制的院(系)或学科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和考核程序

1. 申请者按照上海大学报考当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时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1) 《上海大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1份(网上报名成功后下载,A4纸正反打印);

(2)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学位认证报告。考生可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hinadegrees.cn),进入“学位查询”在线查询学位,并截图打印,如不成功须申请中文学位电子认证报告后打印,具体申请操作见:http://www.cdgdc.edu.cn ;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及学籍认证报告,考生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进入“学信档案”在线申请学籍验证,打印下载本人的学籍认证报告。凡在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3)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本科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硕士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研究生成绩公章或考生档案保管部门公章);

(6)两位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学科的正高级职称专家亲笔签名的推荐书原件(具体格式可从网上下载,用A4纸打印);

(7)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复印件;

(8)自我评价和攻博期间的详细科学研究计划书(计划书不少于5000字);

(9)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论文详细摘要和目录);

(10)各招生院(系)要求的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11)突显本人能力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12)招生院(系)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必须保证以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报考和录取资格。

2. 各“申请-考核”制的院系申请资格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参加报考院系组织的综合考核(具体时间、地点由招生院系另行通知)。

院(系)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科研潜质和基本素质进行初审,资格审核时可按报考导师统一审核,即对报考同一导师的考生统一审核标准、审核程序,进行资格审核;也可按报考专业统一审核(按一级学科招生的,亦可按一级学科审核,或者按方向审核),即对报考同一专业/一级学科/一级学科方向的考生统一审核标准、审核程序,进行资格审核。院系在公布工作细则时需明确是按导师还是按专业(方向)统一审核。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材料审查结果,按实施细则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申请人名单,在院系网站上公布,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3. 综合考核的内容和方式由报考院系确定,具体请参见各院系招生简章和各院(系)“申请-考核”实施办法。

4. 申请-考核成绩各部分分值按照“申请-考核”制招生院(系)招生简章公布为准,按照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数,可按照导师录取,即在同一导师内按照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也可按照专业录取即在同一专业内按照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按一级学科招生的,可按方向录取),申请-考核最终成绩低于总成绩的60%者不予录取。

院系在制定工作细则时,需明确是按导师、还是按专业(一级学科或方向)录取。

5. 各院(系)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 通过综合考核的考生,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学校统一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上级部门审核。

五、监督和复议

1.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按规定将“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工作方案、院系工作细则、报考资格审核通过名单、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进行公开和公示。

2.监督和申诉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上海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电    话:021-66133763;

电子信箱:yzb@oa.shu.edu.cn

五、其他说明

1.已通过“申请-考核”制录取的考生,不得再报名参加上海大学组织的“普通招考”方式的博士生招生考试或其他学校组织的各类博士生招生考试。

2. 综合面试考核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材料由研招办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为1年;录取考生的资格审核、综合考核的纸质材料保存至考生毕业,未录取考生的纸质材料至少保存1年。

3.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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