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创建时间:  2019-04-24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选拔质量的重要环节。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在复试工作中,采用综合性、多样性的考察方式,依据考生的复试成绩,结合考生思想政治素质、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及“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生源质量。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协调、指导和过程监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二)各院(系)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院(系)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并对该院(系)的复试录取结果负责。领导小组组长可由院长(系主任)或负责研究生教学的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一般不少于五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原则上应为博导)组成的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

(三)各院(系)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院(系)博士的复试录取工作;

2. 根据学校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院(系)复试工作的具体方案、安排和程序,各专业招生名额分配,并组织实施,复试前向考生进行宣讲并在院(系)官网发布;

3. 对复试小组成员进行政策、业务和纪律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复试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负责将各复试小组及其成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4. 对本院(系)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当考生对复试录取结果提出质疑时,负责向考生解释或提出解决办法,接受和处理考生提出的申诉。如考生对处理结果仍有疑问,可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三、复试资格审查

(一)考生参加复试须审查的材料

1. 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 硕士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学生证原件,无硕士学历的提交硕士学位证书原件);

3. 考生为本校在职人员的须提供学校人事处等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

4. 在境外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原件(一般报名材料里有认证报告,若无必须提供)。

(二)体检

体检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复试内容、形式及成绩评定

(一)复试内容及形式

1. 各院(系)根据各专业特点和学科(专业)特色确定复试内容,包括对考生专业素质与能力、综合素质及培养潜质的考核;

2. 实行“申请-考核”制的院(系),根据各“申请-考核”制院(系)博士招生简章和《上海大学博士生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执行。考生报考材料初审合格后,还须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的内容、方式和分值由院(系)根据招生简章确定。申请-考核最终成绩低于总成绩的60%者不予录取。

3. 实行公开招考的院(系),2019年学校不设最低复试分数线,原则上参加统考的考生均有机会参加复试,若院(系)设定了最低复试分数线,则考生必须达到院(系)或专业划定的最低复试分数线方可参加复试。复试成绩满分为200分,其中外语(含口语和听力)100分,专业课(面试或面试+笔试)100分。

各院(系)复试可采取笔试、实验技能操作、面试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方式由院(系)自定。若采用面试形式,对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各部分的考核过程应做详细记录,面试全程录音、录像,所有考核材料应妥善留存、备查;复试成绩由院(系)告知考生。

(二)复试成绩评判

复试中采用面试形式的部分,成绩由面试小组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最终核定取平均分。若采用笔试形式的,以卷面成绩为考生成绩。

复试原则上采取差额形式。复试结束后,考生复试成绩由院(系)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向考生公布。

五、录取

1.实行统一考试的院(系),考生的最后录取成绩为初试成绩(占40%)+复试成绩(占60%)之和。录取时院(系)可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报考的导师或一级学科或专业方向进行排序,根据考生最后成绩由高向低顺序录取。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低于复试成绩满分的60%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 实行“申请-考核”制的学院,最终成绩低于满分的60%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未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弃权,不予录取。

4. 院(系)上报的复试合格考生名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六、信息公开

各院(系)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复试、录取阶段,要将复试工作方案、安排、程序、录取原则等实施细则、各专业名额分配情况、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重要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公开。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七、学费

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我校财务处网站公告。

定向培养考生须签署定向培养协议。

八、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全程监督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复试过程的各环节,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2.为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争议,在公布相关信息时,要保证考生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各院(系)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院(系)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当参加复试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各院(系)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九、其他说明

1. 原则上一名导师招生人数不超过2人;

2. 复试录取时确定考生的录取类别(定向或非定向)是否与报名时一致,录取后不得更改;

3. 学校下拨的招生名额已包含硕博连读、专项计划等,严格控制招生名额不得招冒;

4. 各院系严格按照录取定向生比例一般不超过10%的比例执行。 

十、申诉渠道   

电话:(021)66133763

邮箱:yzb@oa.shu.edu.cn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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