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创建时间:  2016-03-21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5] 9)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号)文件、《上海市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补充意见》(沪教考院高招[2016]7号)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上海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选拔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复试过程要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坚持在复试录取过程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尊重考生,服务考生的原则。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维护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加强诚信考核,强化考生的诚信意识。

二、组织管理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负责、指导全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2、各院(系)成立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并对该院(系)的复试结果负责。领导小组组长可由院长(系主任)或负责研究生教学的主管领导担任。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若干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综合面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每个复试小组应由不少于 5 名教师组成,并设立组长一名。复试小组成员要严谨求实、办事公正、无直系亲属报考。

三、信息公开

各学院(系)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复试、录取阶段,要将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重要信息进行公布。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复试前准备工作

1.复试分数线

各院(系)在不低于教育部复试分数线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各专业复试分数线。我校全面实施差额复试,原则上各院系的复试比例控制在 11.2左右,部分院系可根据学科特点、专业需要及上线考生情况适度调整复试比例。各院系的复试分数线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公布。

2.资格审查

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复试前必须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的审查。审查由各学院(系)组织进行,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资格审查通知

五、复试形式 

  复试由笔试和面试(可含实践(实验)能力考核)两部分组成。复试满分300分。

1.专业笔试:主要是专业综合测试,重点考察考生对本学科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综合掌握情况。笔试满分一般为100分。

   复试试题及其标准答案均系国家机密材料,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复试的公平、公正、科学、有效。

2.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及外语口语及听力等。每一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个复试小组必须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参加复试的教师须独立评分;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条件许可的院(系)可单独组织对考生的实践(实验)能力考核,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同等学力加试:同等学力考生除上述复试外还需加试2门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课程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满分150分);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90分以下)不予录取。

4.会计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在复试中加试思想政治理论,满分100分。该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六、录取

1. 同等学力加试两门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90分以下)不予录取。

院(系)可根据本单位的特点确定复试各部分的成绩比例,并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复试成绩不合格者(180分以下),不予录取。考生的最后成绩为统考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录取时按考生最后成绩排序,由高向低顺序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结束后,各院(系)要将复试结果及时通知考生,并做好未通过复试的考生的解释工作。

  3.推免生不再参加此次复试。

七、收费

上海大学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告。

定向培养考生请到研招办签署培养协议。

八、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  

1.实行全程监督制度。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要参与复试过程的各个环节,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2.实行巡视制度。学校将派有关工作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加强监管。

  3.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院(系)要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及上海大学研究生院相关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4.为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争议,在公布相关信息时,要保证考生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各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本院(系)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当参加复试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各院(系)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联系电话:021-66133763

监督举报电话:021-66132857

监督举报邮箱:sdjwjc@mail.shu.edu.cn

 

上海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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