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上海大学法学院是一所培养法律人才的学院。学院拥有法学本科专业及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四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
学院师资实力雄厚,院长沈四宝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学院现有教授、副教授40余名,其中大部分教师拥有博士学位和国外留学经历。
学院与上海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多个著名律师事务所有长期良好合作关系,并建立了一批学生实习基地,为学生理论联系实践、学以致用创造了条件。法学院学生在市、校组织的各项演讲比赛、辩论和知识竞赛中多次获得优异成绩。
上海大学法学院培养的学生在上海司法界具有良好的口碑,沪上许多著名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出自本学院。2007年上海市评选的十大东方大律师中,有四人是我校法学院的校友。上海大学法学院为上海及长三角输送了大批法律专业人才,已成为沪上法学教育建设高地。
一、教育特色和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的目标是:法学院按宽口径、厚基础、重实践的教学理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勇于进取、善于创新、掌握法学理论和思维方法,熟悉我国法律,能够从事各类法律实务工作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二、招生规模:35
名
三、报考条件
2008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20%。
四、学制及学习方式
在职法律硕士学制三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为两年,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为一年。因特殊原因,经学生申请并由学校批准,可延长半年至一年毕业。学制及学习年限包含授课时间、论文写作和论文答辩时间。
学习方式: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学员将采取在职不离岗的形式学习。
五、培养方式及学位授予
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为委托培养,录取后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档案关系等。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用等均由法律硕士生所在单位承担,三年共收取学费36000元。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我校法学院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点,结合法学院教学科研的特色和优势,制定了自己的教学培养计划。
学生按照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计划的要求选课,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要求的学分,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授予法律硕士学位。
六、考试科目
全国联考科目:
(1) 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2) 外国语(报考我校仅限英语语种)
我校组织考试科目:政治理论及面试
七、报名与考试事宜
(一)考试时间
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全国联考于10月29日、30日进行。
(二)报名工作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工作启用全国统一报名平台。考生在2011年7月1日至14日期间,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位网”,http://www.chinadegrees.cn)填写、提交考试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电子照片(采用护照证件照片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该电子照片将在《报名登记表》、《资格审查表》、准考证、成绩单上使用)。
2.现场确认
(1)2011年7月16日至18日期间,已经报名的考生到现场确认点(网上报名成功后得到的具体地点信息提示)校验身份证件,缴纳考试报名费,签字确认考试报名信息,并领取2011版《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上海考区现场确认点:
现场确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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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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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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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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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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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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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北一路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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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礼堂附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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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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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6:00周六、周日照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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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省市报名并参加考试的考生到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注:Ⅰ 由报考者现场签字确认后的信息一律不得更改。
Ⅱ 报考者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办理。只完成网上报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本次考试报名无效。
Ⅲ 现场确认必须考生本人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报名证件要求与预报名
(1)参加此项考试的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规定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他人员规定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或外籍护照。
(2)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报名参加此项考试,也须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报名,否则不予报名。
(3)在报名期间无法出具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报名考生,可采用预报名方式用现有身份证件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和缴费,但考生须签署预报名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于2011年10月10日前取得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届时不能兑现承诺者,预报名无效,不能下载准考证,不得入场考试,所交报名费不予退还。
4.准考证下载
考生可于2011年10月15日起,在学位网自行下载准考证,并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按时进入试场,由监考老师核对身份后换发正式准考证。若考试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丢失及任何导致考试当天无法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验证的考生将不得参加此次考试。
(三)资格审查
1.资格自审:
所有报考者须满足报考条件。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前,考生须认真阅读报考条件,确定自己是否具有报考资格。如不满足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即使参加了考试,我校也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2.我校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和地点届时请关注我校研究生部网站通知)
考生可登录学位网下载本人《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本人签名后将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然后将《资格审查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我校研招办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在《资格审查表》中“考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和“考生工作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两栏均需填写,并加盖公章;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注:Ⅰ 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资格审查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Ⅱ 未进行资格审查造成不能被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八、咨询和联系方式
上海大学法学院
联系人:赵老师,陈老师 电话:(021)56331772 传真:(021) 56333048
网 站:http://www.law.shu.edu.cn/ E-mail:fszc09@yahoo.com.cn
地 址:上海市延长路149号280信箱 邮编:20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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