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报考者须满足所报考学位类别的报考条件,如不满足相关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我校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我校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地点:
10月16日 闸北区延长路149号上海大学北大楼2楼研究生部;
10月17日~21日 宝山区上大路99号上海大学行政楼410室。
三、资格审查手续:
考生可登录学位网下载本人《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本人签名后将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然后将《资格审查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拿到我校研招办进行资格审查。
注:
1、报考在职法律硕士的考生: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在《资格审查表》中“考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和“考生工作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推荐 意见”两栏均需填写,并加盖公章;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2、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资格审查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3、未进行资格审查造成不能被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上海大学研招办
201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