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2014年招收在职法律硕士资格审查及复试相关事宜通知

创建时间:  2014-12-31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443号)的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安排,现将我校2014年招收在职法律硕士资格审查及复试录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试分数线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考生联考成绩,我校2014年招收在职法律硕士的复试分数线如下:  

  总分165分,且外语成绩35分。  

二、录取原则  

  (一)总成绩为初试成绩与复试面试成绩之和;  

  (二)政治理论笔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  

三、复试工作相关安排  

  (一)考生资格审查材料提交  

  2015117 日上午830950

  地点:上海大学宝山校区BJ202(宝山区上大路99号)  

  (二)复试时间、地点  

  1、复试时间:20151179:001700

  2、复试地点:  

  上海大学宝山校区 A427室、B416b室、B422室。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  

  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达资格审查地点,资格审查合格后分配具体面试地点;考生参加面试时须带身份证原件,面试时验证。  

  (三)复试内容与考核方式  

  1、复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英语和专业课,其中政治理论考核方式为笔试、英语和专业课考核方式为面试。  

  2、英语  

  采用面试方式,满分50分。  

  3、专业课  

  专业面试内容包括民法、刑法、法理学、宪法和中国法制史,满分为100分。  

4、政治理论  

考核方式:笔试,考核结果为合格与不合格。  

  时间:201511718:00——1900

  地点:上海大学宝山校区,具体教室考试当日通知。  

  考核范围:政治理论主要考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  

四、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一)资格审查与资格审查材料的提交  

  1、资格自审。所有报考者须满足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具备的条件。如不满足相关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即使参加考试,也不予录取或取消入学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2、考生所在单位审查。请参加复试的考生登录学位网下载本人的《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考生本人签名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和“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栏加盖公章。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3、资格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考生签名并加盖公章的《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原件1份。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同时提交认证报告。  

(二)调剂手续  

  1.申请调剂截止日期:2015 116日。  

  2.调剂手续办理地点:  

  上海大学延长校区,延长路149号西小楼203  

  办公室电话: (021) 56333048 移动电话:13671898929(陈老师)  

3.办理调剂申请所需材料  

  ① 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 2014年全国联考成绩单复印件或成绩查询页面的打印件。  

  ③ 加盖单位公章的《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政法系统考生,“考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和“考生工作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两栏均需填写,并加盖公章;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④填写好的 http://old_yjszs.shu.edu.cn/portals/3/oldsite/NewsManage/ewebeditor/sysimage/file/doc.gif     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参加复试的考生情况登记表.doc  

  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类别专业学位调剂录取工作,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之间进行,不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各专业学位类别间、领域间均不能进行调剂。  

  (二)复试的有关具体时间、考场安排等信息,见具体复试通知(提交资格审查材料后下发)  

(三)敬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院和法学院网站,并保持报考时登记的手机等联系方式畅通。  

 

 

 

                                                 上海大学法学院  

                                               20141229  

 





上一条:关于公布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复试分数线及资格审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公布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复试分数线及资格审查的通知